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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5]22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19

冀国税发〔2005〕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把握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二、为便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以及退税部门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暂规定我省对单证的备案统一采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方式。如企业确有困难,符合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规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各市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批准的,也可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

三、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如没有签订购货合同,可备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能载明相关事项的单证。

四、出口企业如没有设置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可备案与其功能和用途相同的其他单证。

五、对《通知》中要求备案的第三种单证,也可备案出口货物装箱单(部分海关可能不予签章)。

六、在《通知》的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中“出口发票号”栏后增加一栏“报关单号”。出口企业还可以按其实际情况对该目录的栏次进行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为方便查找,该目录须采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月、批次来编号,如2006-1-1的目录编号与2006年1月第1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对应。

七、《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06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以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收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日期为准。

附件: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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