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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40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8

冀国税函〔2006〕4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部分特殊问题的规定                                
1. 由于部分海关实行无纸通关,已取消装货单,出口企业如能出具由企业、海关、中国电子口岸三方签署的《无纸通关协议书》复印件的,可备案与装货单内容相似的单证,如托运单、下货纸等。
2.对于以邮政运输方式出口的,企业可备案载明出口相关信息的有关单证,如特快专递包装上复写的单证等。
3.对于出口货物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企业可备案进区时取得的单证,如《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区凭单》等。
4.对于以空运方式出口的,企业可备案机场海关出具的载明出口相关信息的有关单证,如《国际货物托运书》、《货邮仓单》等。
二、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理由,由出口企业经办人签字声明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由于有关部门将有关单证已存档,出口企业无法取得某种单证的。
2.由于出口企业采取特殊的出口方式而不能备案某种单证的,如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出口,由外商指定运输单位,报关单上注明车牌号码但出口企业无法取得运输单据;部分机场海关不予出具与装货单功能相似的单证等情况。
三、除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退税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出口企业在该季度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应在每半年结束后对出口企业在该半年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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