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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1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55

京国税发〔2007〕1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8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

(一)根据账户开立规定,各局在开立“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北京的财政专员办报送审批。

  (二)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批同意后,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各局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通知中规定的开户事项,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各局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报送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备案。

二、 关于账户的使用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存入

  1、以现金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按笔填写《现金送款簿》并注明税务代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2、用支票以转账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在支票背面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按每张支票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支付

  1、以现金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按笔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现金支付。

  2、以转账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3、对以现金方式缴纳代保管资金且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填制《信、电汇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三、关于会计核算工作

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后,各局应按通知规定充实会计人员;为确保银行票据、凭证、印章以及代保管资金的安全,各局还应配置保险柜和验钞设备。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事项,市局将另行通知。

2007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20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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