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8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三)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上报市局(统计表另发)。
200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2004年11月24日
附 件: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