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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 [2007]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2

鲁国税发 〔2007〕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监控问题         2006年底,全省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已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银行开立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正积极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开通业务,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账户的查询、监控、检查等工作。        各开户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及时上报至省局计划统计处(或核对已整理的开立情况表),请各地按照统一表式上报,具体表式、下载和上报地址详见附件2。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全省国税系统自2006年12月份起正式启用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地税系统也将于2007年5月份起正式启用,对于启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后,停止使用并统一上缴到市局集中保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请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程序,履行手续,集中做好销毁工作。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并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刻制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并将专用章底样(印模)逐级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备案。        (三)关于税款缴库凭证  对于通过电子缴库方式,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中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税务机关确认后,分税种、分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进行汇总上解。汇总缴款书的开户银行为税务征收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名称,账号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账号。税收会计将《税收通用完税证》和国库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及《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等作为账户资金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整个税款解缴工作,应在税务机关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通过非电子缴库方式,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中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人)代码不填,缴款单位(人)全称填写“开立账户的税务征收机关”的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名称,账号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账号,备注栏填写纳税人全称。税收会计将国库返回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联复印件及《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等作为账户资金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        三、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利息缴库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协作,按照规定,于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认真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利息缴库事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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