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131号 2007-05-3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 年5 月30 日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006年12月14日
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