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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1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96号           2006-07-1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税务登记对象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包括外埠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不包括历史上形成的汇总缴纳税款的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全市200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停止使用。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范围: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人识别号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地点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到其批准证件注明的地址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地点

  1. 下列企业在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登记:

  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且注册资本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型公司;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在京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取得收入,劳务发生在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2.其它不应在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在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全市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维持不变。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应变更为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办第二个机构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四、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与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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