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
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8]62号 发文日期:1998-09-22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
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8]62号 发文日期:1998-09-22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