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甘肃省民勤县唐家沟N煤矿系2000年1月改制成立的独立核算股份制煤炭采掘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和销售。2000年12月10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23日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管理,最大开票金额为100万元,月最大购票限量为25份。该企业2004年1月~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9万元。
数据采集
2005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人员首先对唐家沟N煤矿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第一,该企业2004年1月~12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0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104.9万元,购进货物金额411.8万元,进项税额70万元,抵扣运费进项税额5.9万元,实现应纳增值税额29万元,期末无留抵。由于该煤矿煤质较差,煤炭热卡较低,供货渠道稳定,一般只供应电厂使用,因此,价格比较稳定,2004年企业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109元/吨(不含税)。
第二,以同类企业“账面应发工资”、“账面原煤产量”、和“平均职工人数”为参数,计算吨煤工人工资,加权平均后得出同行业工人平均工资。其计算公式为:吨煤工人工资=账面应发工资/账面原煤产量/平均职工人数。同行业工人平均工资为每吨煤30元。
第三,生产1吨煤的火工(炸药)消耗为1根雷管、2公斤炸药,计价2元。火工品消耗=火工品耗用量(雷管或炸药)/账面原煤产量。
案头分析
1.按照税负对比分析法分析,企业2004年账面反映煤炭总产量7.4万吨,吨煤税收负担率为3.9元/吨,而同行业税负水平为4.46元/吨,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税负差异率-12.56%.
2.按照工资耗用法分析,该企业2004年度账面"应付工资"为235万元,企业年产量=应付工资/吨煤工人平均工资,照此计算,该企业年产量应为78300吨。
3.按照辅助材料消耗分析法分析,企业2004年火工(炸药)消耗为15.8万元,企业年产量=火工品消耗总额/吨煤火工品消耗,照此计算,该企业年产量应为79000吨。
从上述分析看,该企业有隐瞒产量,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
约谈举证
为了破解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并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
1.与企业财务会计约谈,了解企业有无销售不入账的问题,如销售给个人的生活用煤、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的部分是否有不入账的现象等。
2.与企业销售经理约谈,了解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如销售渠道是否单一、工业用煤和生活用煤的销售价格有无差异,煤炭销售是否受季节变化影响,运输方式对销售价格的影响等。
3.与生产工人约谈,了解煤炭产量及吨煤生产成本,与企业账面数相比较,看是否有差异。
通过约谈,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是因为煤质较差,价格较低造成,但其他疑点没有消除,评估人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
针对上述疑点,2005年8月,评估人员深入企业,采用"体积密度法"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估人员首先调阅了2004年度采掘施工图,通过观测施工图纸,根据图纸比例计算出煤层巷道的长度为600米、上宽为1.4米、下宽为1.9米、高为2米,煤层巷道的体积1980立方米。第一采掘工作面的长度为160米、宽度为65米、高度为2.3米;第二采掘工作面的长度为320米、宽度为60米、高度为2.2米,计算出两个工作面的体积分别
按照“体积密度法”计算:企业采掘工作面体积=采掘工作面长×采掘工作面宽×采掘工作面高=[(1.4+1.9)×2/2×600+(65×160×2.3)+(320×60×2.2)]=68140(立方米)。
评估期企业的产量=企业采掘工作面体积×企业回采率×煤炭密度=68140×85%×1.35=78190(吨)。
评估期企业销售收入=(评估期企业的产量-企业实际库存)×评估期煤炭的销售价格=(78190-0)×109=852.2(万元)。
评估期企业应纳税额=评估期企业销售收入×13%-企业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852.2×13%-75.9=34.9(万元)。
经评估测算,该矿2004年共采出煤炭体积为68140立方米,产量为78190吨,比企业账面反映数多4190吨,按照同期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额为34.9万元,与2004年度实际缴纳数相比较,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9万元。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将销售给私人的取暖块煤4190吨未记账,从而造成少计销项税金5.9万元。
处理结果
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勤县国税局通过与企业再次约谈,企业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补缴税款5.9万元及加收滞纳金0.72万元的处理。案件在评估环节得到解决,没有移交税务稽查环节立案稽查。
煤矿企业纳税评估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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