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8]第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31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莱芜钢铁总厂关于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莱钢财字[1998]第220号),要求对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鉴于韩旺铁矿管理体制较为特殊,目前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矿在一九九八年度内暂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莱芜钢铁总厂关于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莱钢财字[1998]第220号),要求对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鉴于韩旺铁矿管理体制较为特殊,目前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矿在一九九八年度内暂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