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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三[1993]806号 《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1993]806号       1993-12-1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房产投资联营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依照北京市施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未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房产投资联营的,依照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

    二、对于融资租赁期内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

1993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9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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