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1993〕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4-0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3]23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4月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二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