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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3]7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4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72号                                                   2003-12-16

作废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

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相关法规——
城镇垃圾处理费到国税缴纳还是地税缴纳 
财农税字[1988]50号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388号 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发[2005]22号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税函[2005]1128号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8]677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地税函[2009]197号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9]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函 
京地税函[2009]8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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