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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0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6

京国税〔1996〕0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京国税[1996]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对纳税人自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间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区县局按照本通知所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认真填写并在3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以后每月发生的丢失被盗情况,请各区县局在月末终了的5日内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报市局征管处。

         二、发票代码的编制方法:目前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94年度印制的第一批发票(十万元版发票除外),其左上角均没有十位数发票代码,各区县局应根据《通知》规定的编制发票代码的方法进行编制并填写《清单》,税务机关代码按市局计算中心下达给各区县局税务代码填写。

        三、建立查询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立查询报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报送《清单》必须按时、准确,《清单》应按月填写并装订成册,主管局长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市局。

        四、建立查询报警系统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尽快协调解决。

1996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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