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地税企[1997]2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5

京地税企[1997]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京财工[1997]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京财工(1997)225号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实行15%税赋的请示》收悉。为筹集资金,支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现将“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缴纳所得税。原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即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原办法,超过原政策规定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2.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给上市公司。
     3.“首都概念股”范围内先征后返企业包括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景西餐肉类有限公司、北京市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