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地税企[1996]24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8

京地税企[1996]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集体商业企业比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户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6]256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社)、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户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6]4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行业相衔接,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