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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三[1997]3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7

京国税三〔1997〕3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7]3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统计(资料截止到97年7月底),并按总局要求填写表(一)、(三),于97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二、按总局要求,各区县国税局应于97年12月20日前将本区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表(一)、(三)、(四)]报送市局。

三、各区、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

国税征函[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发[1997]12号文和国税发[1997]53号文下发后,大部分地区都予以了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行动迅速,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全国来看,各地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行动迟缓,有的甚至还在等待观望,对此项工作持怀疑态度。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坚定信念,把建帐的重点放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上,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确保此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建帐进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统计表(附后)报送工作,现就表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表(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其“纳税户数”是指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户数;表(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填写,其“纳税户数”是指缴纳营业税户数。

二、表(一)、(二)中“应建”是指达到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帐标准的户数。

三、表(一)、(二)、(三)、(四)中“其他#”是指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四、表(四)中“征管户数”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户数。

 

五、次年的1月底前,各地要将上年建帐总结和统计表报送我司。

六、为了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国发[1997]12号文件贯彻情况,各地务必于1997年8月15日前将7月底前的有关建帐情况按要求填写表(一)、(二)、(三)报送我司。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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