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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2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2

京国税〔1997〕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1997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务检查证的式样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同)统一归口由所属稽查局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统一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

    二、原由各部门分散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统一集中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保管。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总局(稽查局)。

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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