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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22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22

京国税〔1998〕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请贯彻执行:

    一、涉及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的有关操作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本文附发的《通知》以及市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中均已明确。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应对现行使用的有关文书进行清理,统一使用本文所附的相关文书。(各种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8年11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保障国家税务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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