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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9

京国税函〔2001〕21号   成文日期:2001-01-0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0年12月14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费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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