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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38

京国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3号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转发给你局,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诺基亚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向诺基亚总公司统一支付,造成实际付款对象与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后,你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备案、备查资料,要定期对其总公司为各分公司统一收付款的情况、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实行跟踪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7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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