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各基层社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对职工工资和奖金分别管理。对据实列支奖金的额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汇算清缴报告”中具体说明。对超过比例列支奖金金额不能在费用中列支,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1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1]7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