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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2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33

京国税函〔2001〕2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264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5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2001年5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10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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