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局各业务处对200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2000年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6件,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204件;部分内容需要变更的1件;部分内容废止的1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税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15)第六条变更为“仅限于银行购买(包括从一级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自始至终持有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
二、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中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
2001年5月22日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5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2000]0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3月13日
(注:根据京国税函[2001]300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文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