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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2

京国税函〔2001〕4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05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7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铁道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部在京直属运输企业是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自2001年起分别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附后)。(略)

2001年9月5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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