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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4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2002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5

京国税函〔2003〕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2002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京国税函[2003]4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市局各业务处对2002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市局各业务处2002年共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189件。经各业务处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84件;失去法律效力的5件。这5件规范性文件是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8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84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事业单位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25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0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1号)。

2003年5月2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10月28日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8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31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的政策管理规定,做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证明材料,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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