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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3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3

京国税发〔2001〕3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305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商贸企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在前一阶段检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凡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查处;对正在查处的案件要继续查深查透,抓紧结案;继续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50号)文件内容要求,再安排一部分商贸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二、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力度,深入打击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一)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成因,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要按照总局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市场”,结合实际加强对他们的分析和检查,特别是对历年来涉及多个案子,经常“受票”的企业重点分析,深入检查,依法惩处。对重大涉税案件要严厉查处,力争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损失。

   三、认真开展对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

    (一)对大型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根据国税办函[2001]275号文件,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专业市场。

    2.检查内容。(1)受托代征单位有无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工作是否规范;(2)是否使用纳税手册;(3)定期定额征收户是否办理了应纳税额核定书;(4)完税证明是否齐全;(5)适用税率是否符合规定;(6)定额是否合理;(7)是否按税法规定纳税等。

    3.检查要求。(1)对大型集贸市场的检查重点应放在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检查征管制度的落实,规范集贸市场纳税秩序。(2)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在检查中对定额明显偏低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做好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加油站。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1)2000年以来增值税申报及缴纳情况;(2)销货环节。销售收入是否如实记账,销项税金计提是否准确,出库记录是否齐备等;(3)进货环节。购进货物是否如实记账,进货发票是否真实、合法,进项税金是否按规定抵扣,入库手续是否齐备。

    3.检查要求。检查中要查清事实,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理,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

    (三)对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检查,要讲究工作方法,抓住重点环节,注重实效,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并填报《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项检查统计表》于2002年1月8日前上报市局。

   四、继续清理和纠正违法违规的税收文件

    按总局要求,结合新修订的《征管法》在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违规文件,并将清理文件份数、种类、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市局。

    五、要及时反映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整规信息、动态和阶段性成果,并提高报送材料的质量。各单位除按月上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外,还要在2002年1月8日前,把商贸企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进一步进展情况,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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