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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2]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4

皖国税发〔2002〕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1-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失效)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    (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 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第六条 收购发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体发票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字迹清楚。超面额开具的收购发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 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品种、规格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不填写,但在收购发票后应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分别详细载明农产品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 投售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对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向其索取销售发票。但投售人确系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由市、县国税局统一确定)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失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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