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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4]17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1

皖国税发[2004]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7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评估审核评析内容          2.表证单书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树立“寓服务于管理、寓科技于管理、寓法治于管理”的理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环节。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评估工作联系制度,切实加强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和配合,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能。    第五条 纳税评估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要逐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已有数据,设定分析指标,筛选监控对象,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局、省辖市局征管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办法和纳税评估的综合考核工作,统一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方法及纳税评估使用的表证单书。各级计统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税收经济宏观分析、税源分析和宏观税负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各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税种的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区、县(市)国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各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评估岗位;审核评析岗位一般由划片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兼任。纳税评估岗位及其职责具体如下:    (一)综合管理岗    1.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取纳税评估对象;    2.人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3.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PG001)、《纳税评估清册》(PG002),建立纳税评估资料及文书档案。    (二)审核评析岗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掌握的纳税评估资料,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形成详细的评析意见;    2.通过约谈举证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    3.对审核评析后确定的问题,区别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经批准可以派员调查。   (三)评定处理岗    1.对审核评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估分析结论,分类处理评估结果;    2.转交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或非电子信息、数据。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由区、县(市)国税机关通过计算机提取和人工筛选两种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计算机提取是指纳税评估部门直接从纳税评估管理软件中提取评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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