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77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
北京市、广东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妇联所属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二、《中国妇女》杂志社和负责出版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的出版社,必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如不能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的进项税如不能与其他征税货物的进项税分开,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进项税=全部进项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全部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9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