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76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财税[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02年2月10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