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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59

京国税发〔2002〕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6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并加强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附后)自2002年3月11日执行,各局应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各局在2002年3月10日前做好专用发票库存盘点工作,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并将编制的2002年3月1-10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与2002年3月11-31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在2002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批复正在办理中随后下发。2002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2002年1月4日 

附    件:

    [1]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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