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出计[1995]1056号 1995-0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中央级各出版社:
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请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署计财司。
附件:财税字[199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