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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5]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9

京国税发〔2005〕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15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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