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发[2005]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23

京国税发〔2005〕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切实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联合税务审计是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其工作底稿。

        二、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对总机构在本市而分支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的涉外企业需要实施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涉外处提出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申请,同时报送案头审计报告、案头审计底稿和联合审计提纲(包括外省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问题和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省涉外企业实施的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其涉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由市局向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联合税务审计通知书;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得力人员组成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小组,务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审计任务。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年度涉外税收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开展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报市局涉外处。各区、县局的涉外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涉外税收政策培训和对审计中适用政策的审核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

2005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税务审计是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各地应充分认识税务审计的作用并采取措施发挥其功能。

  二、规范管理。税务审计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手段,经过近年来在涉外企业的推广应用,其效能已日益显现并被征纳双方日益接纳,但也存在审计不到位和多头下户、重复获取数据的现象。为此,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应按《办法》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审计;对国、地税共管户也应按《办法》规定试行联合税务审计。这是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地税之间加强合作的有力措施,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抓出成效。

  三、注重效率。《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工作底稿量较大,各地可以选择性使用;在《办法》推广之初,各地可以选取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作为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不必追求税务审计的企业数量,关键是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