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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1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41

京国税发〔2006〕144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4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集贸市场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市局决定,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贸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

  “集贸发票”开具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包括自征市场)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外零散税源如需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二、领购及开具发票的手续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集贸发票”须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员身份证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各区、县局票证中心在发售发票的同时向受托代征市场发放用于代开“集贸发票”使用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所不再向受托代征市场发售发票。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1、票种核定。税务所原则上按照市场半个月用量核定准购发票数量,填写《发票领购簿》,报征管科审批。

2、发票发售。因部分受托代征市场在CTAIS中是以特殊纳税人登记的,因此发票发售时,只能核定准购发票类别,对核准的数量和领购方式均不监控,请票证中心发票发售人员严格审核验旧记录,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数量发售发票。“集贸发票”设置的发售价格为“0”,因此发售时不收取工本费,但要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实物发放岗据此出票。

  3、发票验旧。各区、县局发售“集贸发票”应严格验旧售新制度,各区、县局可自行确定负责发票验旧的部门。受托代征市场应持“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及存根联、《发票领购簿》到发票验旧部门验旧。经验旧无误的发票验旧部门经办人员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字,受托代征市场据此再次领购“集贸发票”。经验旧无误的“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4、“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使用、税款征收及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5、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发售与管理相互制约制度,结合税款征收情况定期对“集贸发票”发售、领购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

受托代征市场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集贸发票”,并按照发票开具的规定据实为市场业户代开发票,同时为市场业户开具由税务机关发放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受托代征市场再次领购“集贸发票”时,应将开具“集贸发票”和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情况及代开发票工本费送各区、县局发票验旧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87)市税计字第191号规定解缴工本费。

(三)发票代开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集贸市场设立的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三、“集贸发票”盖章

受托代征市场开具“集贸发票”后,均须加盖受托代征市场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依照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刻制(式样附后)。

四、“集贸发票”启用时间及规格

“集贸发票”启用时间为2006年7月1日。

“集贸发票”规格为210*140㎜、三联、千元版手写票。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红色;第二联为付款方收执、棕色;第三联为副联、黑色。

五、代开手写版“集贸发票”,工本费0.50元/份。

六、认真做好发票清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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