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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2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7

京国税发〔2006〕2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9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全国统一前,我市仍按现行《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执行。

  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第二条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列举范围内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连同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复印件及《消费税缴纳情况协查函》(一式两份,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样式见附件1,各局自印)一并传递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销货方为我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消费税缴纳情况协查函》所列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5日内将《消费税缴纳情况协查回函》(一式两份,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样式见附件2,各局自印)返回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1:消费税缴纳情况协查函

     2:消费税缴纳情况协查回函

2006年11月6日

附件: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事项及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申报表见附件),请各省根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如下:

  (一)修改消费税申报表第5、6、7、8、9栏内容

  1.将第5栏“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2.将第6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3.将第7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4.将第8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5.将第9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修改为“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内容

  将第10栏“10=5×9”修改为“10=5×9或10=5×9(1-减征幅度)”。

  填报第10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三)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内容

  将第19栏“19=15-17+20+21+22”修改为“19=15-26-27”。

  (四)关于第26栏填报问题

  将第26栏调整为“26=3×4或26=3×4×减征幅度”。

  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 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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