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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2

京国税发〔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5号)转发给你们,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内新创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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