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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2

京国税〔1999〕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9]48号通知精神,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暂按如下区域范围确定: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

(四)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企业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二)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四)其他经市国税局商市科委审核认定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开发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标准,暂按下列条件确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软件开发企业:

1.自行开发软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不低于本企业当年度总收入的50%;

2.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

1.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2.企业自行开发并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本企业当年度销售总收入的35%。

四、关于流转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纳税人),对其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简易计税办法)。软件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

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软件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连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一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软件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次月,对软件纳税人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1999年底前尚未取得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的,企业可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并持软件开发或软件开发生产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确认手续。自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次月起,暂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1999年7月1日至执行简易计税办法前按规定税率计缴入库的税款,暂不办理退库。

        对上述软件产品在2000年1月底前取得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条第(四)款规定原则办理税款退库。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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