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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9]55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1

京地税企[1999]5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件1)。
     四、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见附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以软件销售形式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征免营业税办法,俟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七、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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