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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2]55号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9:39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55号       1992-10-24

  贝云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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