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7号 1991-06-20
贝云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7号 1991-06-20
贝云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