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财农税字[1992]1号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9:50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1号     1992-01-09

  贝云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