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1-21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属于据实征税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关于对未征用的采陷煤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21日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1-21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属于据实征税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关于对未征用的采陷煤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