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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7号        2008-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 ×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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