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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8]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6

桂地税发〔2008〕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海关认证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条件。报关代理企业需领购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企业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在《发票领购簿》内页的适当位置加注“具备报关代理企业资质”字样。

二、各报关代理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地税局开发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企业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确保开票信息保存5年。

三、请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时统计辖区内或征管范围内报关代理企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半年的用量,于2008710日前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发票批印系统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发票统码为009),以便及时安排印制,确保我区地税系统在200881日前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8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 ×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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