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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3:19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155号      2001-02-2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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