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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学生勤工俭学提供服务的纳税筹划

社区精选2021-08-30 01:08:14

  纳税筹划思路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聘请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的公司可以将聘请关系改为代理关系,由学生直接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公司仅收取中介代理费。代理公司还可以通过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因此,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只能先解散,再重新成立一家公司,该新设公司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甲教育公司从各高校聘请了大量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原经营模式为由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甲公司收取费用后向其聘请的学生发放劳务报酬。由于甲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年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1+6%)×6%-2=54.60(万元),已知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为70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甲公司将上述由本公司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模式改为中介服务模式,即由其聘请的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形式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教育劳务,原由甲公司向学生发放的劳务报酬由客户直接支付给学生,甲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假设经营效益不发生变化,则甲公司可以取得含税服务费300(1000-7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00÷(1+6%)×6%-2=14.98(万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54.60-14.98=39.62(万元)。

  如果甲公司年销售额一直保持在500万元以下,也可以考虑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这样实际缴纳增值税:300÷(1+3%)×3%=8.74(万元),税负更轻。
 



  2008年11月的解析——

学生勤工俭学收入怎样征税

  不少高校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进行勤工俭学。今年暑假期间,广东某高校外语专业的阿聪到学校图书馆做翻译工作,学校支付给阿聪酬劳是1100元。勤工俭学的收入是否要缴税呢?

  按照规定,对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但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则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所以阿聪取得报酬按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800)×20%=60(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今年暑假刚刚结束,大学生在假期开展勤工俭学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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