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浅议“和谐税务”与“征纳关系”建设

社区精选2021-08-30 00:41:5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旋律,税务部门应立足于国家税收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内以“和谐”整合要素、凝聚人心,建设和谐税务部门;对外以“诚信”树立品牌、提升形象,建设和谐税收环境。以此为着力点,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对此,本文从内外两方面浅谈和谐税务与征纳关系建设。
    一、内部和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和谐税务与征纳关系建设,必须以依法治税为前提和准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税务下征纳关系的前提和准则,任何脱离税法前提和准则下的征纳和谐都是不成立的。因此,税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就必须转变对征纳关系的传统认识,从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高度抓好构建和谐税务下征纳关系的各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建立起与法治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秩序,从而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最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一)完善税收立法。首先,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结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内部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干,以国际税收协定为配套的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以此为目标,完善税法的构架,提升实体法的法律级次,逐步建立起法律级次高、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其次,要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改进税收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税收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税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文件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简明易行。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严格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规范税收执法。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征管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强化管理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