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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一[1994]97号 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2

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税一[1994]97号   发文日期:1994-05-21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省局辽税一[1994]92号文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 第6款所称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工业生产企业。

  三、《通知》第四条 (一)所称县以下小水电,其范围包括县级小水电。

  四、《通知》所列暂免税的产品或项目,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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